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的事实包括: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包括:
(1)提出民事起诉的;
(2)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5)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6)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7)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8)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除了上述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外,向人民法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第一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第二档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1)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2)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达到立案标准,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1、行为人系初犯;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
3、积极退赃、退赔的。
【基本案情】张某盛系王某磊表哥。2009年5月,王某磊以林某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一辆奥迪轿车。王某磊因与牛某帅有债务纠纷,将该车抵押给牛某帅。张某盛为了追回该车,明知林某和刘某伦之间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让林某给刘某伦打了一张45万元的欠条。张某盛又指使刘某伦利用该欠条起诉林某,要求林某偿还欠款45万元。新泰市法院受理后,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盛伪造林某代理手续,参与庭审,和刘某伦达成和解,表示愿意偿还45万元欠款,新泰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后刘某伦向法院申请执行林某名下该奥迪轿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盛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张某盛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等特征。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及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本案中张某盛为追回并非其本人所有的奥迪汽车,串通他人,伪造欠条,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被告人齐某雨使用伪造的欠条向东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明归还欠款156922元。东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孙某明对欠条提出异议,表示欠条上的签名“孙某明”非其所写,要求对“孙某明”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东平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孙某明”三字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欠条上的“孙某明”签名,与提供的孙某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证实该欠条上的“孙某明”系伪造的签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雨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齐某雨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方欺诈性”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企图通过伪造的欠条,侵吞他人财产,最终,非但没有达到自己目的,反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也警告存在此种想法的人,不要从事虚假诉讼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基本案情】被害人吕某锋于2016年11月向被告人辛某借款30万元,归还10.98万元后丧失偿还能力。被告人辛某与被告人朱某宁合谋伪造两份吕某锋向其借款30万元的借款协议(合计借款额60万元),以此向肥城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肥城市法院立案后,对吕某锋夫妇及担保人张某征等5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后肥城市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辛某、朱某宁提交的借款协议系伪造,涉嫌虚假诉讼,遂将该案移交肥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朱某宁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宁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辛某、朱某宁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被害人丧失偿还能力后,被告人伪造借款协议,致使法院先后三次开庭进行审理,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自己所欠债务较多,为保全其在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信合苑房屋以及银行股金不被其债主起诉查封拍卖,与被告人陈某军、胡某实商议,由张某伪造一份七十五万的借条,由陈某军作为胡某实的代理人向宁阳县法院起诉,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张某名下位于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信合苑的房产。宁阳县法院立案后,经过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偿付胡某实借款75万元以及利息。2017年4月,胡某实向宁阳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宁阳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实、陈某军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军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从表面看是被告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似乎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被告人利用民事判决形式达到其非法目的。被告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华、张某成、高某合谋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保全被告人张某成的工资。张某成伪造欠高某29万的两张欠条,捏造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华起草民事诉讼状,并帮助高某到肥城市法院起诉,导致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李某华还起草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张某成的财产,未获法院许可。另外,李某华在无执业资格情况下,通过他人伪造、购买两本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持假执业证代理8个民事案件,参与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张某成、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某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还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以虚假诉讼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学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与案例四情况类似,均是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来保全自己的财产,看似与他人无关,但其行为妨害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受到法律制裁。此外,被告人李某华还存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持虚假证件参与诉讼,对其行为应给予处罚。
【基本案情】2015年,被告人石某柱承包宁阳县东疏镇花园村养殖厂建设工程,截止2016年7月,花园村将建设养殖场的工程款全部向石某柱结清。2017年4月份,石某柱将自己出具的收条撕毁。同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石某柱已经收到全部养殖厂工程款、收条已经撕毁等情况后,作为石某柱的代理人向宁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指使石某柱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2017年11月,宁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花园村委支付原告石某柱欠款248000元。判决生效后,宁阳县法院多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柱、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柱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被告人张某身为法律工作者,在明知非法的前提下,代理提起民事诉讼并指示他人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本案的裁判结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告诫法律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案,切不可知法犯法。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芹为在与闫某瑞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获取更多财产,伪造五张欠条,并唆使被告人杨某山、孟某印、杨某花、杨某文、乔某岱持假欠条向东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芹与闫某瑞偿还欠款。2016年7月,东平县法院对上述案件立案,并多次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山等人多次出庭做虚假陈述。2017年7月,东平县法院判决闫某瑞和杨某芹共同偿还被告人杨某山等借款共计27000元。闫某瑞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被告人杨某芹再次纠集被告人乔某岱等人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芹、杨某山、孟某印、李某雷、杨某花、杨某文、乔某岱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杨某芹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孟某印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雷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花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乔某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杨某芹为在离婚纠纷中多分得财产,伙同其他被告人伪造欠条,起诉自己,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不但没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而被判刑罚。本案也告诫存在同样想法的当事人,不要妄图通过虚假诉讼等违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被害人苏某秀向被告人王某国借款280万元,至2017年3月底已还清借款本息。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国以被害人未收回的欠条作为证据,隐瞒该笔债务已经还清的事实,向泰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720018元及利息,并申请保全被害人的财产。泰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人王某国的诉讼请求。被害人苏某秀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王某国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真相,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并不存在的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国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王某国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王某国以虚假诉讼的形式向他人追索已经偿还的债务,既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构成诈骗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国的行为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对其定罪和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2、“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谈医疗纠纷案件的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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