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除了原告自己主张的赔偿数额之外,人民法院也需要独立判断具体的赔偿数额。就以房屋被违法强拆为例,实践中,人民法院确定赔偿的标准也有一些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虽然补偿和赔偿不一样,但是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已经确定了土地或者是房屋的价值。也符合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受害人直接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二种则是参考已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来确定赔偿标准,已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对房屋或者是土地价值的认可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行政赔偿中不能低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以安置补偿协议为参考,在此基础上,考虑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提高一些赔偿则可以充分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第三种则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标准。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行政机关主要侵害了当事人的居住权益,为了保障其居住权,参照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可以保证当事人在类似地段获得类似房屋。
第四种则是通过委托评估方式来确定赔偿标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定房屋的价值。但是委托评估的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可能难以进行评估。
第五种方式就是通过走访询价的方式确定赔偿标准。主要是参考估价是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当事人赔偿数额予以确定。
其实,以上的种种方式都是为了确认房屋的价值,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综合适用多种方式,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会考虑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酌情提高一些赔偿数额,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对方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吗(如果对司法鉴定不服可以走二次吗)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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