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产赠与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可以做房产赠与公证。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需要提交房屋赠与申请表、房屋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等资料。
根据规定,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各城市有差异,具体以实际为准)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
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助手首页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注:过户时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处理方法
以下内容适用于北京
1.昌平区购房合同日期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可以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其他城区的一类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商品房均不允许赠与。
2.昌平等一些远郊区县的房屋,赠与时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姐妹可以算作直系亲属,
但是赠与完毕后该房屋的购房证明日期重新开始计算,购房原值沿用赠与之前的购房原值。
3.公房和二类经适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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