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笔者写了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妇女从所住的高楼上抛下一块几两重的肉皮,涉嫌高空抛物犯罪,被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条法律规定是针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品,对不特定的人们造成生命安全威胁而没有造成具体后果的情节严重行为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从高楼上随意扔下某个物品,即使没有造成他人的伤害后果,只要对人惩治特定的人有人身安全的威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这个罪名的刑事处罚并不重,但对于受处罚人来讲,可能会影响重大。从高楼上随意扔下某个物品,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后果,则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高空抛物的人可能会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对于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这一条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可能会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条法律对高空抛物的处罚依据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刑期是3-10年,最低刑期是三年。
高空抛物如果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或者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条法律针对两种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故意抛物伤人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比如,张甲嫌弃楼前人们晚上跳舞太吵,在极度气愤之下,将厨房的菜刀抛到楼下的人群中,造成一人死亡。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重刑处罚的标准,可以判处死刑。
又如,刘乙与丈夫王某打架,刘乙拾起丈夫平时体育锻炼的铁球击打他,王某躲闪及时,铁球飞出窗外,砸在过路者林丙的头部,造成死亡后果。刘乙的行为就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罪情节。该罪刑事处罚的最高刑期为7年,最轻的可以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刘乙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因此被从轻判刑5年。
假如,刘乙扔下楼的铁球把路人打成重伤,则刘乙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是我国《刑法》对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从上述法条的不同规定来看,高空抛物行为以刑事处罚为主,只要高空抛物造成了伤害或损害后果,就会按照牵连的罪名从重处罚。
另外,高空抛物也会引发民事冲突,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这是一条从侵权并造成经济损害后果的角度立法对高空抛掷行为及高空坠物的制裁。如果能够确定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则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具体的抛物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赋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如果高空坠落物不是侵权人故意引发的坠落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以上刑事和民事法律规定来看,国家严禁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要如此严峻立法,其主要原因是高空抛物对人们的生命威胁太大,一旦发生了这种行为,就会给不特定的人造成极大的威胁,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今日头条上有一则报道,黑龙江哈尔滨的赵女士带着两岁的孩子去买菜,正准备进店扫码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啤酒瓶子砸到了赵女士头上,造成了伤害后果。警方接到报警后,判断是旁边的三楼或四楼抛弃的。警方经过细致的比对,将嫌疑人锁定为三楼的孙某。尽管孙某抵赖,但最终还是承认了自己的故意行为。
当警方查明孙某抛酒瓶的原因时,令人们不由地大跌眼镜。原来,孙某觉得楼下太吵,打扰了她儿子的睡觉,便选择了这种极端的方式制止吵闹,结果造成了赵女士的伤害后果。幸亏这是从三楼抛弃的酒瓶,自由落体的速度加重力对赵女士的伤害没有达到致其死亡的后果。假如,这个酒瓶从再高一点的楼上抛下来,赵女士就很难幸免。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涉嫌“高空抛物罪”,由于造成了赵女士的伤害后果,很可能要牵扯到其他罪名而择重处罚。
2020年某日,福建仙游的聂某停放在某楼房前停车位上的汽车天窗被高空坠落物砸坏。聂某报警后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聂某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的56户业主中有38户业主未入住,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法院判决其余的18户业主各补偿给受害者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 。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高空抛物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民法典》实施以后,对此种行为的规定与旧法基本相同,但赋予建筑物使用人在给予受害人补偿后,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尽可能地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以准确定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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