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男人,可以娶正妻与小妾,多个女人们同住一个屋檐,难免会发生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睦。同时,在感情中,应该做到专一、专情,夫妻双方携手组建幸福、家风优良的家庭,当多个家庭都处于友好相处的状态时,整个社会就能更加稳定。
目前,部分国家仍然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我国在1950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真正实现了一夫一妻制,那么,违背“一夫一妻制”,在婚姻存续期间,背叛家庭的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犯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背叛伴侣的人,没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个人领取结婚证,可他确实跟异性有来往,对于这一情况,是否能认定他涉嫌重婚罪?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效证据又有哪些?
在佛山市,曾发生过一起跟“重婚罪”有关的案例,老张1997年,跟妻子小陈登记结婚,1998年,他认识另一个女人小梅,俩人迅速坠入爱河,1999年,正式同居(未领结婚证),并生下一个孩子,老张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与两个女人领取结婚证”是常见的构成重婚罪的情形,而上述案例,老张“跟一个女人同居,另一个女人领取结婚证”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一般有五种,分别为(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同时跟两个人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属于第一种,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而老张跟小梅没有领取结婚证,是非法同居关系,如果他们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生活在一起,就涉嫌重婚。
据调查,老张在跟小梅同居的时候,周围人都以为他们俩人是夫妻,老张以“女婿”的身份,多次拜访梅家人,梅家人已经将他当做自家人,小梅的弟弟,称呼他为“姐夫”,表示全家人并不知道,俩人不是合法夫妻,即他们属于第二种情况,“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老张构成重婚罪,判处他有期徒刑8个月。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共同生活,都会被认定为重婚,若伴侣只是短暂、临时,且未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生活,一般难以被认定为重婚罪。因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通常会有看见的邻居、亲友充当证人。而他们说出的部分话,会成为证言,属于法院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之一。
在法律中,当夫妻双方的婚姻是由于重婚、同居导致破碎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申请赔偿,那么,发现伴侣跟其他人有关系的时候,应该如何搜集有效证据,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伴侣跟另一个人结婚证,属于直接、有效的证据。若没有结婚证,就需要搜集其他的证据,证明他们确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般主要有以下的几项:
1、证人证言:如上述老张的案例,他跟小梅、孩子长时间同进同出,按照礼节,拜访小梅的家人,在邻居、梅家人的眼中,他们就是夫妻。同时,若俩人经常一起出门、回家,经常待在门外的保安,一般也能够证明,他们共同生活。
2、医院资料:做产检、分娩等事情时,一般需要填写相关表格,上面通常要填写丈夫、或者妻子的信息,而且在做手术时,也应有家属的签名,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对外他们的身份是“夫妻”。
3、孩子的入户资料:生孩子后,会出现入户问题,在办理入户时,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可能会有伪造的结婚证、申报夫妻关系的表格等证据。
4、其他证据:不能领取结婚证时,部分人会摆结婚喜酒,在外人眼中,摆酒后,他们就是夫妻(在法律中,未领取结婚证的,不是合法夫妻)。除此之外,还有涉及同居、重婚等内容的聊天记录,或者能证明他们不是暂时的关系,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证据。
在《民法典》中,有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重婚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都是不妥的。一个人是否能够“忠于婚姻”,通常跟个人素质有关,但法律,是不会任由道德素质败坏的人,破坏和谐的、当发现伴侣不忠于家庭时,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给予他们深刻的教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补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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