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分居四年,李某(女)一直单独抚养孩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一直抚养小孩给予补偿,且指出张某婚内出轨,属于过错一方,应净身出户。
《民法典》第 1087 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88 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2 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 条的规定为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等于会对过错方产生人们通常所说的“净身出户”的效果。夫妻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全面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关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利益,在此基础上考虑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为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平均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偏向于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8 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已失效)第 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夫妻无论是采用共有制还是分别所有制,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都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有形财产,而《民法典》增加了“挥霍〞夫妻财产的情形,将金钱利益也包括在内,进一步完善恶意减损共同财产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分居4年以来,李某一直独自抚养幼子,负担了较多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 条,离婚时有权向张某请求补偿。张某虽然出轨,为离婚的主要过错方,但不宜判决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考虑年幼孩子抚养的问题,本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以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作出偏向于李某的判决。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转移存款。即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 虚假过户。即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即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 私赠他人。包括赠与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赠与其他熟悉的人等,导致夫妻财产减少,其实最终还是自己获利。
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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