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4万余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称愿意尽力去偿还,但是要抚养三个孩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原告只得将期限一延再延。三年期间被告陆续偿还原告款项共计2万余元,剩余借款本息未再偿还。期间被告朱某的丈夫郭某曾偿还原告款项1000元。原告诉至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及郭某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仅以被告郭某的账户向其偿还过款项为由,要求被告郭某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我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朱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张某的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原告不能仅因郭某的还款行为而认定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系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因此,再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配偶偿还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家庭暴力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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