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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乙方将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有机会接触到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为了保护保密信息不受侵犯,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前述秘密事宜,签订本协议。
1.1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是指甲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其是积极的抑或消极的,已成形的抑或尚处于开发、试验阶段的。
(1)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包括从事或准备从事同种或相关经营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包括能为甲方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或竞争优势。
(3) “实用性”指可以转化为具体的可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无论其是否已在商业上使用。
1.2 本协议所称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专有技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数据、制造方法、软件或程序的结构图、流程图、源代码、目标代码,项目工作进度、工作安排、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工程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管理决窍、客户名单、客户关系、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发展规划、销售计划、签定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相关的函电、订单、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3 本协议所称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是指属于第三方所有,但由第三方知会甲方或授权甲方使用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或程序的结构图、流程图、源代码、目标代码,项目工作进度、工作安排、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1.4 本协议所称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1.5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及/或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 甲方对本协议所约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及其各种形式的表现或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的、口头的、声像的、图纸的、存在软盘、光盘或其它载体上的),均享有所有权。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3)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成果,为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 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 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保密费。
(1) 对甲方违背公共政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权拒绝承担担保密义务。
(2) 对其独立完成的、非职务且与甲方所生产、研究、发展之产品和生产技术无任何相关联系的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提供或转让保密信息,不得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
(3) 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复制、记忆、电子手段等获取保密信息。
(4) 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保密信息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5) 不得以其他手段如反向工程等侵犯保密信息。
(6) 当甲方提出收回与保密信息有关的资料时,乙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包括乙方技术笔记等交还给甲方,或应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资料销毁。
(7)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8)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9) 不得引诱甲方企业掌握保密信息的甲方其他员工离职。
(10) 乙方保证在离职之日起五年内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
3.1 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
3.2 乙方离职之日起五年内,乙方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4.1 保密费为乙方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的酬金。甲方支付的保密费在乙方任职期间预付,预付之保密费已包含在乙方在任职期间的工资构成里。
(1) 如因甲方的原因,使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已经公开,则乙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2) 甲方如未按时将保密费支付给乙方,且经多次交涉无效,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按本条款单方解除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额以下面两种方法计算的较高者为准。
a) 以甲方因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
b) 以乙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包括乙方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而得到的收益。
(4) 因乙方的行为造成保密信息完全公开的,应由乙方赔偿保密信息的全部价值。
(5) 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调查及处理侵害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用向乙方支付保密费及其他费用,乙方仍应继续根据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7.1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7.2 本条款独立存在,其效力不受其它条款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8.1 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见本合同首部。
8.2 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甲乙双方均已仔细审阅本协议,充分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约定,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理解不存在歧义。
(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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