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告人赵某与湖北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赵某借用S公司资质,公司采取一事一授权并向赵某指定的人出具书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公司名义与某电力集团签订合同,工程款由S公司代收,赵某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用。后来,赵某私自找人雕刻S公司行政印章、合同印章、法人代表印章若干,2016年4月,在未经S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赵某以S公司的名义与谷城县城关镇居民易某签订30万元的《个人借款协议书》,并加盖伪造的S公司行政印章,此后赵某未履行协议;2016年4月和2017年4月,赵某未经S公司的授权以S公司名义又分别与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襄州区古驿镇居民豆某签订了工程合同,加盖伪造的S公司行政印章,此后赵某亦未履行协议。
以上两个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分别对赵某和S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两起诉讼均判处S公司、赵某支付劳务报酬等费用,致使S公司遭受直接损失52万余元。
2020年5月13日,经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合同、协议中所盖S公司印章的印文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印文均不属同一枚印章。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赵某为达到个人目的,伪造S公司印章,其行为己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属违法犯罪。希望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莫以身试法,悔不当初!
劳动仲裁几年,劳动仲裁几年后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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