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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解释(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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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1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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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律师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捕与不捕的六大常识:

一、有罪并不一定要逮捕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除了逮捕外,还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适用。

二、逮捕并不等于一押到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除了由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有权向上述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捕与不捕绝不是看心情

逮捕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了专门规定,检察机关也是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下列危险性发生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内有限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 类情形又细分成 24 项,分别是: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2、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3、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4、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5、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6、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7.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2、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3、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积极、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4、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1、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2、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3、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4、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1、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2、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3、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4、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1、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2、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3、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4、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5、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四、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无罪

取保候审和逮捕均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无约束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有限的自由,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六、变更强制措施不收费

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可能会被责令交纳保证金外,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希望大家不要轻信司法掮客拿钱捞人,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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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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