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起诉离婚案件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当事人上诉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上诉人的资格。我们可以按以下标准区分:
1、原告与被告。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固定的,因此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上诉的权利。
2、胜诉方与败诉方。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败诉方才可能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而提起上诉。然而,本婚姻律师认为,从理论上讲即使是胜诉方,根据离婚案件的独特之处,出于诉讼技术角度的考虑有时也可以考虑提起上诉。举个例子:男方作为起诉离婚案件一审的原告诉至法院,希望能够尽快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作为被告的女方来说,拖延离婚时间才能达成其某些目标。由于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很明显,女方作为被告成了胜诉方。一般人会认为:既然胜诉了,女方自然没必要,也没理由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了。然而,女方如果希望拖延最终的离婚时间则可以一审理应判决离婚,自己目前改了主意,也希望离婚为由而提起上诉。由于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暂时不能生效。此后,女方可以在二审开庭前申请撤回上诉。由于女方的上诉本来就没道理,一审的审理与判决也没有问题,因此,二审法院只能做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对于男方来说,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从二审准予撤诉的裁定做出之日起生效,因此,其等待半年后再起诉的时间也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所以,女方利用这个没有走完的上诉程序又能拖延不少的时间。当然,这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没必要的话最好不用。
二、上诉期限。对于普通离婚案件,上诉期限是从签收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身在国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
三、起草并提交上诉状。上诉状的书写难度明显高于一审的起诉状。原因在于,上诉状要运用事实与法律规定来充分论述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而非如一审起诉书,只谈论对方的不是。
上诉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述:案件基本事实是否已查清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而关于基本事实的问题又会涉及到证据的认定等诸多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在此不再详细讨论。
四、关于向哪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及上一级法院都可以接受您的上诉。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交给一审法院后,上诉的进展会快一些。
五、上诉费的交纳。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上诉人必须完成上诉费的交纳工作。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无故超期未交纳的,法院会按撤回上诉处理。
六、关于二审的审理范围问题。本律师认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二审法院仅就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上诉时未提出的请求的视为同意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所以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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