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介绍,房产作为家庭中的重要资产,当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破裂时,在处理房产分割环节中,各方都在争取房产的权属份额。如何能够通过房产分割确保到自身权益?徐宪杰律师将通过本文,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进行讲解。
范小娟、庞超于201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婚生子女。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范小娟起诉离婚,对于范小娟的离婚请求,庞超表示同意,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分割住宅房产的问题,房产系庞超婚前购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持续还贷,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系201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因此应从2017年6月开始计算。因庞超的公积金还款不连续,存在月份缺失的情况,且该贷款金额逐月递减,因此范小娟所主张的按照下个月的还款金额计算缺失月份还款金额的算法既考虑到了庞超的利益也比较符合真实数额,截止庭审时止,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金额为自2017年6月起至2021年10月止,合计为95034.88元。
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为631498.14元,经评估,购买后的增值价格321759.86元。综上所述,该房产归庞超所有,并由庞超偿还后续贷款,并向范小娟补偿共同还贷升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一半,即为63081元。
对于小型轿车一辆的问题,该车系婚后购买,且双方在婚后签署了一份协议,虽然该协议约定“男方出共计10万元彩礼给女方,未经女方手,由男方之间将10万元全部投入到买车费用中,女方陪嫁共计10万元,其中的6万元投入到买车费用中,车为女方名头。”但在协议中并未约定车辆的归属,且后续又约定了“车的后续使用及费用,在女方暂时没有工作期间,车的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有工作以后,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因特殊情况要出售车辆,则需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因双方的购车行为和双方的出资行为均发生在婚后,无论是协议里所述的“彩礼”还是“陪嫁”,该购车款均系双方父母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而协议中并未明确赠与只归范小娟所有,且协议中对车辆的使用,处置均约定了需双方共同协商,这些约定内容也与单独赠与范小娟的意思表示相悖。因此,该购车款应视作对双方的赠与,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车辆现价值为15.49万元,且一直由庞超使用,因此,该车辆由庞超所有,并由庞超向范小娟支付折价款77450元。
双方同意双方的支付宝、基金、微信、银行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割,以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温馨提示,每一起有关夫妻离婚涉及的共同财产分割案件,都有其特殊背景,需要根据案件细节进行研判处置,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想了解咨询更多有关房产纠纷法律问题,敬请关注徐宪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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