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小产权房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本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再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城镇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让人持有经村委会变更的产权证明;另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出发建造住宅,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销售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受让人持有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由于商品房房价较高,而小产权房屋既可以满足工薪阶层的购房刚需,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许多家庭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因此,小产权房在离婚纠纷中分割产生争议的原因,源于其目前尚未取得政策或者法律层面的认可。对此,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对涉案小产权房予以分割,实际上等于法院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享有所有权,会助长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因此对小产权房直接不予处理;有的法院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小产权的分割只涉及家庭成员内部,分割前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因此可以分割;也有的法院则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可以分割财产性权益。
民法典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观点做出了一定回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1.不予处理
小产权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法院作出的数个生效判决书,均认为因房屋系小产权房屋,其财产权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故对当事人请求分割小产权房不予支持。
第二,涉及案外人利益,或案外人主张权利
此种情况下是因为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证,而购买该房屋时案外人进行了出资(通常为双方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当事人主张小产权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是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却是案外人,因此法院认为涉及案外人利益,在离婚诉讼中暂时不予处理。
2.对使用权益进行处理
在已公布的离婚诉讼判决中,有对小产权房进行了分割的案例,但是分割的方式仅就小产权房的使用权或者财产权益进行分配,通常判决房屋归一方使用或者房屋的财产权益归一方享有,再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给对方相应的折价款。
鉴于目前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都涉及了小产权房屋的分割问题,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应当对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从立法层面或司法解释方面进行完善。同时也提示大家,由于小产权房屋不同于商品房,在购置时应更加谨慎,以免产生纠纷时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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