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①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②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在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与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关于应如何理解继兄弟姐妹间“形成扶养关系”的问题。狭义的扶养通常是指平辈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广义的扶养则还包括抚养、赡养两方面的涵义。我们认为,继兄弟姐妹是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在形成扶养关系的内容上应当作广义解释,结合《民法典》第1075条之规定,认定继兄弟姐妹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综合以下因素加以考虑:首先,继兄弟姐妹长期共同生活,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帮助,精神上互相慰藉;其次,即便没有共同生活,成年继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扶养未成年的继弟、继妹,成年继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兄、继姐,均可以认为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因形成扶养关系发生继承权的,并非以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为依据。继父母子女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及于继兄弟姐妹之间。如果继子女仅与继父或者继母有扶养关系,而与继兄弟姐妹彼此之间没有扶养关系,则他们只能分别与继父或者继母互有继承权,而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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