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老家有一栋房屋,且其享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后宋某申请了新的宅基地,故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种树,将原宅基地变为林地使用。然而在林改时,政府将宋某原宅基地的林地划在了黄某的使用范围内,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政府将宋某的宅基地许可证收回,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黄某和蒋某签订合同,将林权转让给了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然后几个月后,宋某向蒋某声称该片林地是他所有,还在蒋某的林地内进行种植。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蒋某的种植活动,于是蒋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移除树木,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宋某虽然享有该地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后该地经林改后政府将宋某的宅基地许可证收回,故宋某不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后蒋某经合法手续,获得了该林地的使用权,故原告蒋某对该林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而宋某在蒋某的林地内栽种树木的行为侵害了蒋某的林地使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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