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认为经销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要求经销商“三倍赔偿”
法院怎么判?
黄某因经营的酒店装修需要,于2018年5月至12月陆续向张某经营的永安市隆某(化名)洁具经营部购买科勒品牌的花洒、台下盆、蹲盆及配件等若干套洁具用品,共计货款13.8万余元。2019年9月,酒店开业正式投入使用后,黄某向张某购买的洁具陆续出现质量问题,黄某认为张某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涉及欺诈销售。
2020年3月10日,黄某向永安法院就案涉纠纷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更换所提供的不合格洁具,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三倍赔偿,共计41.4万余元。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向张某采购科勒品牌的洁具用品,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黄某购买的商品部分为科勒正品,但入墙花洒的墙壁连接管、顶喷花洒、软管、手持花洒连接器部分,经鉴定并非科勒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假冒科勒“KOHLER”“科勒”注册商标的商品,张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部分附件虽免费赠送,但也不属于科勒产品,
张某在销售过程中
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更换销售给原告黄某的所有暗埋产品淋浴组合中不合格部分,包含:入墙花洒的墙壁连接管、顶喷花洒、软管、手持花洒连接器部分,以上产品必须系“KOHLER”“科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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