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现代证据法乃至诉讼法的两大基石。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证据作为裁判的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笔者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就其含义解析、具体要求、例外情形等角度分析,以便更全面理解与适用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一条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证据作为事实裁判的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裁判。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认可并且遵循的一个原则。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开始,到上述最新的法律文件,也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
认清案件事实。犯罪客观事实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发生,并与一定的人、物的外界环境发生作用,必然留下相应的物品、影像或痕迹等物质,这些物质可能在诉讼中转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办案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运用取证手段或技术对上述物质予以发现、固定、提取、分析,再现案件本源事实,也是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的过程,最终形成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标志着证据裁判原则逐步确定,成为现代证据规则发展的基本理念。根据这一原则,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依赖于长官意志或无根据的猜测。从正面来说,在诉讼活动中,只有得到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被视为真实存在的事实。从反面来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则一律视为不存在或不真实。司法人员无论是凭借经验和常识,还是根据理性推断,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是不能认定事实成立。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那些具有法律资格的证据为依据。所谓证据的法律资格,又称证据的合法性或者证据能力,是指法律对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所提出的法律要求。一般来说,证据法是从三个方面来规范证据的证据资格的: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二是取证手段与程序的合法性;三是证据的来源与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实务中,司法人员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而不同程度忽视了证据的合法性,只有证据的违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时,才予以强制排除相关证据,通常是采取宽容的态度,这不利于规范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取证,削弱了人权保障机能。因此,需要在立法与司法中强化证据的合法性规制与审查,倒逼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取证。
云南卢荣新强奸杀人无罪案。经查:1.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相互矛盾。勐腊县公安局提讯证、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讯问地点在勐腊县看守所第二审讯室,但讯问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并非看守所讯问室,二者存在明显矛盾。
2.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相互矛盾。勐腊县公安局提讯证证实,卢荣新于2012年9月21日22时00分至9月22日1时20分被提讯;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2012年9月21日22时47分至22日01时08分卢荣新作出了有罪供述;讯问录像显示第七次讯问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22时00分至22日01时49分。上述证据关于讯问的起止时间存在明显矛盾。
3.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疑问,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当庭播放的讯问录像图像中仅有卢荣新的背影,且没有声音。对于上述问题,勐腊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说明称,画面无声音系拾音器出现故障;同年11月5日又出具说明称,因办案场所改造未及时安装录音设备。两份说明前后不一,存在明显矛盾。 此外,录像画面显示,面对卢荣新方向有一部摄像机,但无该摄像机录制的视频资料。对此,公安机关未予说明。
法院认为,上诉人卢荣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程序,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并得到最终的查证属实,才能作转化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任何证据都无法在法庭上经受出示、辨认、宣读等举证程序,更无法经受控辩双方的询问、盘问、辩驳等质证程序。这类证据一旦纳入定案的根据,往往会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无法给予控辩双方当庭质疑其证明力的机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容易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对这类证据没有法庭调查程序的证据,无论他们是否具备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法院都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梁某华失火发回重审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将未经庭审质证的鉴定机构资质证书、情况说明、张某连笔录等42份证据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剥夺了上诉人、辩护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影响公正审判,违反法定程序。
没有证据,当然不能认定任何案件事实。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也达到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因此,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证据必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涉及到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笔者将另行专题研究。
从神明裁判到以口供为中心,再到物证证据中心的证据理念发展历程,当今科技高度发达时期,电子数据的证据时代已经到来。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性证据具有稳定性强、可靠性较高的优势。实践表明,通过实物证据审查口供,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预防错案。因此,尽量多收集和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
刘某某滥伐林木不诉案。侦查机关查明,2003年6月,刘某某只办理了540m³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副业工砍伐杉木不少于1530 m³,超数量采伐杉木990 m³。辩护人认为该指控证据不足,采伐数量主要依靠人证,也是大约估计数字,证据间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尤其缺乏采伐合同、现场勘查、运输木材清单等实物证据印证,违背证据裁判原则。
有原则就有例外,其中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认知制度并无明文规定,最高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也无规定,反倒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对以上免证事实,实践中最富有争议的是第二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严格意义上说,法院裁判确认的事实并不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充其量可以作为证明公诉机关主张的一种证据对待,完全是可以推翻的,但是最高检将司法认知与其他免证事实并列规定。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一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前案判决已经生效,后案正在审理的案件;二是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受贿人为分案处理,行贿案件生效后,再审理受贿案件;三是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免证事实。这是否意味前案判决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公诉机关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可以直接作为后案定案的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公诉机关主张的某项事实需经法庭运用司法认知予以确认后,才可以免除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司法认知的适用,不论是控辩双方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适用,都需要经过法院对相应的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在法院决定适用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允许控辩双方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并允许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如果法院决定适用司法认知,就免除了公诉机关对该项事实的证明责任。
商仲裁(商仲裁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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