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避免胜诉判决成为一张空纸,往往会申请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要求申请人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俗称“保全费”)并提供担保。目前最普遍的担保方式是由保险公司以独立保函作为担保,此种担保方式由民诉法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想让保险公司出具独立保函,则需要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全保险费。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通常会产生两种费用:
保全费是指因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向法院交纳的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若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往往会按照诉讼费用的“谁败诉谁承担”的标准来决定谁是最终的负担主体。
保全保险费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让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每个保险公司收取保全保险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向保险公司了解。
司法实践中保全保险费负担主体不一。有法院判决由败诉方负担,也有法院判决由申请人自己负担。但大体倾向是:若双方事先约定由违约方负担,法院此时则会判决由败诉方负担。若双方事先对此未作出约定,则是由申请人自己负担。以下展示几个裁判文书对保全保险费的说理部分:
1.(2019)川0105民初12562号
2. (2018)川民终623号
虽然申请
3. (2018)川民初150号
根据
北京仲裁委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收费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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