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第三、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等。
四是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一)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但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挪用的钱款来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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