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18年3月1日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某项目商品房及地下室,房款共计455060元。后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终止协议书》解除购房合同,但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退还郭某某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某委托京尹律师
近日,针对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调解: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向郭某某退还455060元。
02
法院调解
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涉及退房客户较多,不愿意和解,请求判决。由于办案周期时长,这很大程上影响了郭某某的相关权益。经过京尹律师
京尹律师
她提出,买卖自由、平等,既然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已签署《终止协议书》解除了购房合同,那么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就应依法予以退回购房款项。
最终,法院经认同
03
梁靖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
商人经营应重诺守信,守护商德。行事以信,有诚可成。应担负起社会责任,遵守市场秩序,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同时,要养成信法、守法、依法维权的习惯、意识,共同推动法治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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