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童姓教授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抛出一份《法律意见书》,核心是指责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为依据对拒不执行政府防控命令的人员进行处罚没有依据。虽然我始终认为以宪法为依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都是作秀,但不排除有盲从者被其歪理邪说猪油蒙心。因此还是要将法律的真相告诉大家。
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中许多关于“紧急状态”的表述,都是以“事实状态”而存在。如《专利法》: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如《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熟知在紧急状态下避灾躲灾的撤离路线。如《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如《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以上紧急状态的表述,显然都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据宪法去设定这个“紧急状态”。
如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马登会与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川3426行初11号,判决认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作广义理解,不局限于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针对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的情况,为加强护林防火工作,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会东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及“森林防火的通告”属于紧急状态情况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对拒不配合执行该类文件的当事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无不当。
童某坚持“法律设定”说来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情况”。即该处“紧急状态情况”必须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宣布后按照特别程序广泛运用紧急权力应对公共危机的一种特殊社会状态。且不说“紧急状态”与“紧急状态情况”不完全相同,即便从现实出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没有宣布某市进入“紧急状态”,就等于现实中不存在“紧急状态情况”吗?拒绝配合执行防疫决定、命令,是对疫情防控有实实在在的威胁的,可以放任不理吗?如果要处理,司法上的依据是什么?法学界确实存在按照“法律设定说”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紧急状态情况”这种争议,争议能直接当法律运用吗?
“紧急状态情况”的法律设定说,实质上是一种形式解释,在背离某市疫情事实性危急的场景下,如此解释会得出的一个荒诞的结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人如果把法学理论争议当成阻碍抗疫的手段,丢的只能是法律人自己的脸。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公民,哪怕对警察执法有异议,也必须先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命令,然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为普遍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所以,一切现场对抗公安执法都是违法的,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配合、配合、服从命令,这是忠告。
至于那一张纸与警察对峙的做法,明确的告诉您:违法了。如果你听信了童某教授这份法律意见书,完了,轻则拘留,重则吃牢饭,影响祖孙三代。
依法治国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全文(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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