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主要由以下三种权利构成:
专有部分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并为各个所有人独立支配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即可以单独进行不动产登记
共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决定的,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在区分所有的情形下,共有部分不能独立存在,也不能单独转让和继承。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也应相应转让。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有义务一并将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且只登记不发证。登记部门在办理首次登记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的业主共有部分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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