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较为复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不处理为例外。
受家庭地位不对等、财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离婚后重新或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裁判路径主要有:
首先,离婚前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行为。即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由主张存在上述恶意行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完成举证,则无需审查涉争财产有无处理,均应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再次依法进行分割,并可以对恶意行为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其次,离婚时涉争财产是否已做处理。考虑到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人身属性存在关联,且以不处理为例外,故应当降低主张一方的证明标准,即主张方能够证明离婚时对方已知晓该笔财产,即应认定已完成举证责任,不应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最后,离婚时涉争财产处理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涉争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已知晓,则应当视为已经处理。 除非一方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不应就已处理的财产重新分割。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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