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一储物室容留刘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一储物室分别容留熊某、刘某两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一储物室容留曾某、刘某两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曾两次因吸毒被判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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