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某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洪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来、郑某财等人在福鼎市点头镇一茶座内喝酒,被害人陈某银饮酒后电话联系洪某,在通话过程中陈某银误认为洪某对其出言辱骂,二人遂发生口角并约定“面谈”。洪某与陈某银见面后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推搡,被双方同行的人员拉劝开,陈某银遂搭乘朋友的小车离开。后洪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健与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让其召集人员到点头镇“帮忙”。被告人林某健遂与同行的洪某靖到其租住房内拿取多把砍刀,并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名等人,一同搭乘张某驾驶的小车前往点头镇。
凌晨3时许,洪某与被告人郑某财、陈某来等人在点头镇喝酒,并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银到该茶座把事情说清楚。洪某与陈某银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陈某银再次被他人劝离现场。后被告人林某健等人到达该茶座与洪某汇合,因陈某银已离开,洪某遂让林某健等人返回福鼎,洪某与被告人郑某财等人搭乘被告人陈某来驾驶的小车前往福鼎。途中,被害人陈某银电话联系洪某,二人相约到点头镇某地“单挑”。后洪某与陈某来等人将车开至福鼎市桐山街道某路口,从朱某(另案处理)处拿走一个装有砍刀的旅行袋,还电话联系林某健等人再召集人手。被告人林某健、陈某名等人随即在福鼎市城区纠集了被告人马某鑫、兰某章、周某涵三人。
凌晨4时许,张某驾驶小车搭载被告人林某健、洪某靖、陈某名、马某鑫、兰某章、周某涵、夏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来驾驶小车搭载洪某、被告人郑某财等人,双方汇合后共同前往福鼎市点头镇约定地点路段并各自分发了砍刀。4时30分许,洪某一方先到达约定地点后,洪某单独下车并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银,待陈某银搭乘小车到达该地点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推搡,被害人陈某叶在旁劝架。后洪某挥手示意其他小车上的人员下车,林某健、陈某来、洪某靖等人随即下车追逐被害人。期间,被害人陈某银躲进小车,张某与被告人陈某来持砍刀对小车的车窗位置进行砍砸,被告人林某健、郑某财、陈某名、马某鑫、兰某章、周某涵、夏某某等人持砍刀追砍被害人陈某叶。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银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叶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认定,被砍砸小车损坏部分直接损失价格为34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健、陈某来、陈某名、洪某靖、郑某财、周某涵、马某鑫、兰某章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3402元,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结合八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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