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立案中的犯罪事实仅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触犯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8岁的罗某家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罗某家以其本人照片作为头像加入了小区的多个微信群,并使用真实姓名与其他群成员进行交流。因罗某家与邻居存在小区管理、业委会选任等事项矛盾,他为此在小区微信群中多次对邻居“指桑骂槐”:先是上传其中一名邻居的照片,后紧跟着再上传“每天发条狗上来”、“大家警惕这条狗,很老了,也很会咬人”、“一条狗放出来不过瘾,这也是个咬人的狗”、“再放两条狗的照片”等相关的字眼进行描述。
四名邻居认为罗某家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们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家立即停止侵害,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及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每人精神损害金1万元。
鉴于罗某家实施侵害邻居名誉权的行为情节轻微,仅在业主微信群内影响范围较小,给邻居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判决罗某家在涉案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的四名邻居赔礼道歉,不予支持1万元精神赔偿的请求,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小区内或法院公告栏公告判决主要内容,诉讼费由罗某家承担。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罗某家在小区微信群内公然骂他们是“狗”,微信群属于公共场所,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罗某家的这种行为,公然损害他们的人格,毁坏名誉,罗某家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上是希望通过贬损他们的人格与名誉,影响他们日后参选业委会的选任。
罗某家的侵权行为非常明确,将他们的私人照片发到群中再进行言语侮辱,使他们在居住的小区内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面对小区内其他住户背负着“狗”的骂名,使他们产生心理负担、精神折磨,名誉损害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根据骂人的情节,如果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新邦律师提醒在微信群里,不能肆无忌惮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在新的语言环境下,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表辱骂言论与在小区公告栏贴大字报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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