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除享有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护理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伤残级别依次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单位,二者的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如广东省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伤残级别依次为6个月、4个月、2个月、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伤残级别依次为25个月、15个月、8个月、4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前提。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后,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未到期时解除劳动关系,该条只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即意味着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维持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定理由(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此外,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工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无就业需求,故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部分地方立法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根据广东省的该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后,如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实务中,广州市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也予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对于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各位读者注意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待遇中的计算基数“本人工资”的确定,详本头条号中《如何理解和确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一文(
https://www.toutiao.com/item/6970093567343804936/)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单位分别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工伤赔偿 仲裁裁决 工伤赔偿仲裁裁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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