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周某商议,借给客户办理手机卡之机,利用客户身份信息多办理几张手机卡。被告人李某某给赵某、周某提供空白的手机卡,办理成功后,李某某将多办理的手机卡收走,并给被告人赵某支付每张手机卡25元的好处费,再由赵某分配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赵某、周某共同商议,二人无论分别办理多少张手机卡,好处费均平均分配。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赵某、周某共办理手机卡1000余张,被告人李某某将从赵某、周某处获得的手机卡用于“猫池”(猫池是一种使用手机SIM卡的设备,可以群发短信、接收验证码,为不法分子提供发送诈骗短信等服务)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11万元后,分给被告人赵某好处费24530元,被告人赵某将其中的12400元好处费分给被告人周某。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多发,已成为公众的“痛点”。一些公民在开展网络活动时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加甄别便在网络上填写个人信息,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需进一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给不法份子可趁之机。在办理电信业务时,对于电信部门出具的业务清单要仔细阅读。不去点击不明的链接,不去安装自己不熟悉的软件,不随意在软件、平台上填写个人信息。对于飞机票、船票、快递包裹等反映自身信息的物品,不要随意丢弃,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本案不仅给公民个人敲响了警钟,也提醒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流程管理,杜绝公民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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