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成都公证处申请为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由于该笔债权转让金额较大,债务人和担保人人数众多,且多数债务人对银行及申请人避而不见,该笔贷款已经起诉到法院,时间相对紧张,申请人希望能够尽快拿到公证书。
对此,我处立即对申请人所提供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债权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前往债务人及担保人住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次日即予以出证。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一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此公证业务。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当事人通过公证机构对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关文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一定要具备主体资格,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没有利害关系,则不应当受理。
二、在受理时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代理人是否得到授权进行此项送达公证申请。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公证员应当清楚明了的告知债权人即申请人的各项权利及义务,并应着重告知申请办理的当事人此项公证只是对送达过程的证明,不证明所送达文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并不保证在有关的诉讼中发挥预期的效力。
四、在具体的送达过程中,公证处要保证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承办公证员、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对送达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摄照片。最后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制作工作记录,详细的描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并签名确认。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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