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某种意义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有些证据开庭前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此时该怎么办?电视剧《白色巨塔》里面有一个情节,某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律师带上地方法院法官,共同前往医院办理“证据保全”,主要是拍摄、扫描该案件的各类原始材料,防止相关材料在开庭前被修改、消失等。那么,我们国内的民事诉讼中,是否也有类似的“证据保全”制度?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某医生医术高超,刚当选教授,就接到一个到国外公开手术及演讲的机会。临出国前,接诊了一个刚被查出食道癌的患者。医生认为要尽快手术,以防止癌细胞扩散。但患者担心手术有风险,询问是否有其他的非手术治疗方法。医生为了尽快手术,没有详细解答,只是简单地答复“如果你想活命,只能做手术”。
在查看CT片时,医生的助理发现,肺部出现了轻微阴影,担心癌细胞已经转移到了肺部,建议医生对肺部进行检查。但医生为了不耽误出国,认为患者有吸烟的习惯,肺部阴影只是肺部炎症,所以没有对肺部进行检查。
之后,医生对患者进行了食管癌手术,切除了食管附近的相关组织。手术很成功,之后医生就出国了。国外出差的途中,患者突发呼吸困难的症状,且情况日趋严重。医生指示国内的助理继续按肺部炎症的方法治疗,但没起到效果,不久患者就去世了。
患者去世后,家属委托其他医生进行尸体病理解剖,发现肺部也有癌细胞。家属认为,医生未对肺部仔细检查,就仓促进行食管癌手术,导致术后肺部发生并发症死亡,存在过错,提起了医疗纠纷的诉讼。
患者委托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律师经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在当地法官的陪同下,携带便携式扫描仪、便携式复印机、单反相机等设备,到医院详细复印、扫描、拍摄了相关病历、诊疗记录、门诊记录、住院记录、检查记录、图像的诊断结果、病理报告等材料。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办理证据保全,法院可以主动办理证据保全。
(1)证据“可能灭失”,主要包括:
①证据可能被毁损;
②证人病重,可能去世,无法出庭作证;
③证据为生鲜物品,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变质、腐烂;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主要包括:
①证人准备出国、出境,无法出庭作证;
②船舶、航空器即将离开我国国境,前往我国法院无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区域;
2.证据保全的方法:
(1)对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勘验。
3.证据保全的申请时间:
(1)诉讼前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
(注:有些案件如果等到起诉、仲裁后再申请,可能就来不及了,因此允许在诉前申请,但需要说明存在“情况紧急”。)
(2)诉讼中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注:立案后,法院会指定一个“举证期限”,诉讼参与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4.证据保全的“担保”,主要包括:
(1)财产担保;
(2)人的担保。
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可以提供法院入围名单中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5.其他:
(1)解散公司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同时不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2)商标侵权纠纷中,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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