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交付商品房,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还赔付了一笔违约金。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裁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约定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称,2019年7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业房一套,申请人于签约当日支付房款252591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8月1日,但到期后因被申请人违约不能按时交房而解除合同。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才返还购房本金,但对违约金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为此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7886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按照已付款的0.02%支付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承担。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并经被申请人质证。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交房日期、违约金的约定等。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银行付款明细一份,欲证明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日交房款252591元。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有异议,称系复印件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并经申请人质证。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交房日期、违约金的约定等。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业房一套,总金额252591元,交房日期为2020年8月1日前。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通知到达后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签约当日付清全部房款合计252591元。交房期届满后超过60日,因被申请人不能按时交房,双方自愿解除合同。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返还了购房款合计252591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交房,申请人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认为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按照已付款的0.02%计算违约金,比例过低,请求以已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比例计算,仲裁庭予以支持,但应从2019年7月13日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共计548天。被申请人认为违约金计算时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减除60天开始计算,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计算违约金,仲裁庭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27684元(252591元×0.0002×548天),申请人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钱某违约金27684元。该案仲裁费1625元,由申请人钱某负担15元,被申请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裁决合计被申请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应向申请人钱某支付人民币29294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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