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8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永市监发〔202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定《暂行规定》目的主要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和法律规范适用规则,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正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提供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规定了以上三种不予处罚的情形,且对适用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判断标准以及法律适用规则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主观过错”等不予处罚构成要件,都没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直接影响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落实。因此,制定《暂行规定》非常必要。
(一)《行政处罚法》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
三、
(一)逻辑结构
目前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概括性规定模式,二是清单模式,三是概括式+清单式综合模式。考虑到概括性规定模式具有普遍性、指导性优势但操作性较弱,而清单模式操作性较强但普遍性、指导性不强,因此,概括式+清单式综合模式较为合理。《暂行规定》就采用了第三种模式,并且对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实施滚动式管理,根据规定和实践适时修正,具有灵活性,指导效果更好。
(二)基本原则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政策精神,《暂行规定》在一般性规定中排除了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在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中也未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
过罚相当是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暂行规定》根据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轻重判断违法行为的轻重,将“违法行为轻微”的判断标准规定为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范设定的最高处罚为一定数额罚款以下的处罚。
《暂行规定》以依法履职为原则,以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能力能够合法获取信息进行判断为标准,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次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为“初次违法”。
(三)判断标准
《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判断标准。
关于领域范围,限定在市场监管领域,要求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子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湖南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技术保障和办案人员获取信息能力。
(四)法律适用
《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上述情况的法律适用提供的法律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市场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应该优先适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二是市场监管地方法规和规章,对“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应该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具体规定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基于“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这一根本性原则,《暂行规定》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作为最优先适用条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但应当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已经市局2022年第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但应当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一定数额罚款是指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罚款。
初次违法的时间范围,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自年满14周岁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止;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其依法成立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止。
确认初次违法,应当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子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
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立案环节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报《不予立案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无需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调查终结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
特殊情形下,上级机关要求对清单所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实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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