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因病、因意外去世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被征收人死亡后,他所获得的或者他应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哪类征收补偿能够继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三部分;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住宅一般没有这项补偿;补助和奖励是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针对特定人群的。
上述拆迁补偿依照属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房屋灭失进行的补偿;一类是针对实际居住人搬迁进行的补偿和奖励。前者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后者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等,也包括提前搬家奖、过渡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费、移机改造补助费等,并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对实际居住人进行的拆迁补偿。
(1)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
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征收补偿进行分割,要以被征收人死亡为前提,并且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实际取得安置补偿利益,区分不同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方式分割。
1、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2、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未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前去世的,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
3、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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