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现代律法惩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自古以来,凡是作奸犯科之人在被官府抓到后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对于那些大奸大恶之人,死刑就是其最终的归宿。
只不过古人在死刑之余又额外的衍生了诸如凌迟、车裂、腰斩等繁多的花样,但无论是哪种折磨罪人的刑罚,最终的目的都会让这些大奸大恶之人难逃一死。
我们在电视里也经常会听见
在现代社会中,
在我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对于死刑法有过一些细微的变动,最典型的就是增加了“斩监候”这一刑罚名目。
伊拉克前总统,中东强人萨达姆就是在审判后被判处了绞刑并全球直播处死了,应该说,这样的刑罚对整个人的摧残和恫吓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文明社会中也讲究人性化,往往不会再使用如此残酷的刑罚。
相对于“斩立决”,“斩监候”是死刑的一种补充和完善,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有一批人不是被立即处决的,而是需要监禁起来,等到秋后再审讯,最终再决定是否需要处决。
往往复核的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几种情况,所谓的
鲁迅曾在文章中写过关于“立决”和“斩监候”,
新中国成立后,也实行死刑,
“死缓”是中国一种独有的刑罚,这也是有着其历史背景和由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并不是一片太平安定,当时的中国也并没有海晏河清,许多敌特分子和反革命者仍然十分活跃,试图破坏社会主义的大好局面。为了给老百姓创造良好而安定的生活环境,必须镇压这些反革命。
在揪出来的反革命分子中,除了部分情节较轻的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之外,往往还会有一部分罪行严重的会被判处死刑,但是在这些死刑犯中,也有一部分人并没有血债,也没有犯下引起民愤的大罪。
比如一些教育局或者经济界的反革命,虽然可以判处死刑,但可以缓期一年或者两年执行,在此期间可以让这些人劳动,以观后效。
直到1976年,“死缓”被明确为一种刑罚制度,用于惩处罪犯。许多人的潜意识中认为,“死缓”和明清时期的“斩监候”差不多。实际上,
“斩监候”在很大意义上就是秋后问斩,最终被处死的几率还是很高的,但是“死缓”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是无期徒刑,一般判处了死缓的犯人,从字面意思上看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了犯人两年的观察期,
而如果犯人在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甚至可以在刑满时被减刑为判处15到20年的有期徒刑,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死刑犯一个活下去和立功表现的机会,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对于“死刑”的判处,也是十分谨慎的,我国虽然保留有“死刑”,但在量刑时也十分慎重,不会滥用死刑。尽可能的减少死刑,这也是一个健康社会和法治国家所必须具备的情怀和胸襟。
作为新时代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应该警醒自己,无论在什么样的岗位,无论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无论拥有怎样的生活,
一个人只有敬畏之心,才会珍惜生命,只有感受到生命的美好,才能有所畏惧。
每个人都在负重前行,生于和平年代的我们沐浴在社会主义的阳光下已经十分的幸运,在伟大祖国的复兴之路上,我们应该身怀敬畏,时刻警醒自己,不要触犯律法,不要成为祖国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和晦暗面。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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