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援引保护的规则。其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援引保护规则:“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
即,在符合援引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地方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在个案中,直接援引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进行驰名商标保护,而无需就本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那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 号),就前述问题指出:“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
即,援引在先认定记录予以驰名商标保护应具备两个要件:
驰名商标申请要满足什么条件(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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