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并据此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董事会决议随后被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公司并未就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重新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加盖有公司公章并由目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而公司公章因前任法定代表人被羁押而被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所控制。
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要件?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只是行政机关对公司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不具有确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此,在对内效力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
一、2007年11月20日真功夫公司章程第4.2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及任命方式、连选连任原则、解聘方式等内容。4.3条规定了法人代表的产生以及行事原则。4.6条约定,章程的修正应有全体五名董事(本人或派代理人出席)在按规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议上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并且章程中明确约定,除另有书面协议,董事长应由甲方任命,而甲方为蔡达标。
二、2011年3月17日,蔡达标出具委托书,委派蔡春红担任真功夫公司董事和董事长职务。
三、2013年12月9日,真功夫公司董事会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为通过系列议案,其中包含:选举潘宇海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四、2013年12月31日,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蔡达标变更为潘宇海。
五、2016年7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
六、2018年6月29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七、真功夫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由起诉,要求判令蔡达标因不当履职给真功夫公司造成的各类损失约7.8亿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注:本案截取自(2021)最高法民终2号案件
本案经广东高院一审,裁定驳回潘宇海作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的起诉。
真功夫公司上诉,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意见统一,均认为首先,潘宇海虽现为真功夫公司登记法人代表,但公司法人代表应当以章程体现的股东意志为准,但其被推选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撤销,故其并非真功夫公司合法法人代表。
同时,虽起诉状等文件加盖真功夫公章。但蔡达标被羁押至今,真功夫公司实为潘宇海控制,至二审期间,真功夫公司始终未形成提起诉讼或授权潘宇海提起诉讼的决议。故仅加盖公章,不足以认定真功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机构 法人,仲裁机构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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