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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律师费用多少比例(离婚房产分割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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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2 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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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南昌财产分割律师:婚内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但未作产权变更,是否有效?

01

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

案例一:

唐某甲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系唐某甲与前妻之女,由前妻抚养。在唐某甲因故意外去世后,唐某和李某某就一套名在唐某甲之下的房产继承发生了争议。该房产是婚后唐某甲以其个人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购买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唐某甲生前与李某某签订了《分居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李某某个人所有,但由于贷款未还清还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南昌财产分割律师

唐某主张该房产是其父亲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李某某主张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唐某无权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有权继承。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改判该房产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继承。

【该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案例二:

沈某某与蓝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沈某某一方所有,但未办理物权登记。蓝某某由于其他纠纷需要被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沈某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法院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不服又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产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该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最高法民申5118号】

02

分析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将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的不动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但未作产权变更的情况下是否有效还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法有效,在实践中要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观点二认为:将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的不动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那么赠与人就可以在产权变更登记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那如何避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赠与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一定要对该协议进行公证,避免赠与人事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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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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