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南昌财产分割律师:婚内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但未作产权变更,是否有效?
唐某主张该房产是其父亲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李某某主张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唐某无权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有权继承。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改判该房产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继承。
【该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该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最高法民申5118号】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将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的不动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但未作产权变更的情况下是否有效还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法有效,在实践中要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观点二认为:将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的不动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那么赠与人就可以在产权变更登记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那如何避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赠与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一定要对该协议进行公证,避免赠与人事后反悔。
常见的几种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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