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遵循什么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该损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
所谓“可得利益”,是根据“合理预见”规则,当事人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必然能够得到的“预期收益”。但是也可通过立法,
采用“合理限制规则”,对赔偿加以限制。
在我国,目前仅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直接损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损失引起或牵联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则是间接损失,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列。
2、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
(过广赔偿原则)
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越大,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60一90%,同等责任为50%,次要责任为10一40%。
3、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条规定,
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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