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是某服饰厂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5月份,张三向某纺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棉纱,并接收了该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税务机关抵扣款共计人民币58584.60元。经查,上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国税局于2016年2月25日对张三下达了有关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但张三逾期未缴清税款。
根据查询服饰厂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该厂在税款追缴期间,有多次的资金转出,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涉嫌逃避追缴欠税。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法,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
1、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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