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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能直接过户吗(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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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0 08: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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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律师

遗嘱,作为一种继承方式,指的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对其死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进行的处分。同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完全体现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现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设立遗嘱,一方面是害怕猝不及防的意外发生,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自己所爱之人的生活能有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类。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也为了避免各继承人之间因财产分割而发生纠纷,在涉及到房产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时,被‘继承人往往选择通过公证机构设立遗嘱。然而,持有公证遗嘱就一定能办理了房屋过户吗?

有的人可能会说,那当然可以了。房产登记部门拒绝过户的理由无非是无法核实遗嘱的真实性,那我把遗嘱公证了,有公证机关佐证遗嘱是真实的,自然就能办理过户了。我想,大部分选择进行遗嘱公证的,也应该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在《民法典》出台前,这样的想法确实没错。已废止的《继承法》中将公证遗嘱的效力确立为最高地位,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排他性质,兼具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民法典》出台后,明确遗嘱内容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类型遗嘱效力的优先地位。在无法证明你所持有的遗嘱就是最后一份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登记部门都会拒绝办理过户。

那如何证明你所持有的遗嘱就是最后一份遗嘱呢?很简单,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前往登记部门,由登记部门对所有的继承人就是否对遗嘱有异议、是否放弃房产继承等问题进行询问。看到这你可能会问,我都有遗嘱了,还要让所有的继承人共同配合才能办理过户,那和法定继承有什么区别,这是不是登记部门为了规避责任,不作为的懒政呢?

北京的一位女士就因为持有公证遗嘱,而登记部门要求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否则不予办理过户,将登记部门诉至法院。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该名女士败诉,认为登记部门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审核是合理履行职责的体现。原因就在于根据《不动产过户操作规范》的规定,只有当申请人持有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才可以单方申请办理过户。

而这里经公证的材料指的是继承公证,也就是由公证机关确认谁享有继承权的公证,而非遗嘱公证。公证机关在出具继承公证时,同样也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到场,明确对遗嘱内容是否有异议,是否放弃继承。

所以,不论是经公证的材料还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它们的形成都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配合。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房屋过户制度体系下,仅凭遗嘱想要快速完成房屋过户,基本是无法实现的。在你取得一份遗嘱后,你还需要再去取得更多的辅助材料,去佐证你取得的遗嘱是真实且有效的。即使被继承人可能只设立了一份遗嘱,但因最后一份遗嘱有效的规定,还是需要所有继承人都共同确认,你持有的是最后一份遗嘱。

据此,持有公证遗嘱还真不一定能办理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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