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2021年内的年终奖收入仍可以单独计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2021年底前,缴纳个税有两种计税方式,即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
到了明年取得的收入,就只有合并计税一种方式了。
1、对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人来说:
以一位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扣除三险一金、6万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的计税税基)15万元的个人为例,假设他的年终奖为3万元,如果合并计税(也就是今年以后的计税方式),这3万元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为6000元,也就是最终拿到手的年终奖是2.4万元。
上述个人同样的情况,假设单独计税(今年仍可选择的计税方式),这3万元年终奖适用3%的税率,缴纳个税为900元,最终拿到手的年终奖是2.91万元。
因此在上述的案例中,年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的个人,今年可以比明年比少交5100元个税。
2、对于年终奖高于工资的人来说:
B公司小李,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年终奖27万元。如果单独计税,小李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工资缴税900元,合计53490元。
如果合并计税,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
对小李来说,两种计税方式取得的年收入相差10410元。
总结一下,单独计税适用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合并计税则适用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
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分为3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以及具体的支付时间。不管是年底双薪的形式还是绩效考核的形式,这类的“年终奖”都应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若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年终奖发放数额,用人单位理当按时足额发放。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劳动者的业绩支付年终奖,即年终奖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这样的情况下,尽管劳动者年底离职,但只要符合约定条件,也应拿到他所应得那部分奖金。
2、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只有每月工资,对年终奖等没有约定,更没有约定按业绩发放年终奖,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这就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终奖。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
3、既无约定也无规定,实行同工同酬
若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每年有发放年终奖,且用人单位在当年向其他在职劳动者发放了年终奖等事实。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劳动者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总的来说,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不仅要看企业与员工的约定,也要考虑员工离职的原因。如果约定的是必须年底在职的员工才发放年终奖,则员工提前离职一般无法获得年终奖;而如果仅约定年终奖需依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且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已经确定符合,只是在实际发放奖金前离开用人单位的,员工此时一般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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