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周某绑住丙,丙挣扎并大声骂周某。周某非常气愤,随手拿起一根棍子教训丙,未料棍子前头有个钉子,不慎将丙刺死。
周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周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又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因"不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否则就构成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在本案中,周某用棍子教训丙,目的不是拘禁丙,而是泄愤,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且该暴力行为主观不是故意,是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238条第二款规定,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甲为了非法拘禁拘禁乙,大力反扭乙的胳膊,致其胳膊折断(重伤)。
甲是否构成非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理论,要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成立结果加重犯。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是故意,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在本案中,甲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拘禁乙,也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是故意心理。甲的一个伤害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三、甲向乙讨要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乙不还。甲便将乙的妻子丙非法扣押,逼迫乙还债。
甲是否构成绑架罪?
甲不构成绑架罪。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这里的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在本案中,甲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丙,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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