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民法典》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到期。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CSJ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原告:CSJ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被告:卢*云
捷达苏B×××××轿车登记在原告CSJ公司名下,被告卢*云原系CSJ公司副总经理,CSJ公司2013年9月6日购买该车后即交付卢*云使用。2014年2月21日,CSJ公司向卢*云送达《关于卢*云同志旷工和挪/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云“连续旷工13日,我公司多次通知拒不去集团物流园报到也不来交易所并挪用和拒还公司小车(捷达苏B×××××),其行为违反了我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旷工的规定和第十三章第七十二条第十款挪用公司财务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卢*云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但认为CSJ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向CSJ公司返还苏B×××××轿车。
另查明:被告卢*云于2014年6月9日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7月25日该委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2014】第339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原告CSJ公司应支付卢*云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差额12.6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万元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CSJ公司因被告卢*云担任CSJ公司副总经理,将苏B×××××汽车配置给卢*云使用,故卢*云因CSJ公司的安排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
一审法院裁判驳回CSJ公司的诉讼请求。CSJ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卢*云是否可以就其劳动债权对上诉人CSJ公司的苏B×××××汽车行使留置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撤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
二、卢*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SJ公司返还苏B×××××轿车。
他项权证抵押给银行后迟迟不放款(他项抵押权证能从银行借出来么)
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抵押权人通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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