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行政征收人按照相关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对其所占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拆迁,与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达成同意征收意见时,在与行政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还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争议的处理。这些内容其中也包括被拆迁人自己比较关注的,一旦和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要把确定下来的内容变成书面形式,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若是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时选择实行房屋调换的,那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注意事项,拆迁方还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若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方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协议中关于补偿期限则应当是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何时给付货币补偿或何时交房。前者争议往往较少,纠纷矛盾较多的是回迁房的交付期限。在现实生活中,回迁房的建设时间往往拉得很长,这就导致部分拆迁方在起草协议时故意模糊交房时间,如果被拆迁人自己不注意被忽悠了,那么什么时候能真正住上回迁房就不好说了。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需要提醒被拆迁人,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货币补偿的补偿数额及置换面积,避免日后在获得补偿时发生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空白协议不要签,可能会被填上与当时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带来损失;关于空白协议,在我们咨询的过程中,当事人说是拆迁工作人员拿来四五张,也没看就给签,上面的内容也不知道,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将来被填上的内容和当时签的时候承诺的或者谈好的条件有可能有出入。这种情况可能会带来损失,所以说空白协议一定要注意。
另外也提醒大家,如果是多页协议的,一定要盖章,口头承诺不要信,一定要落实在纸质上,以后会有理有据,保障权利的落实。不管你拆迁补偿协议谈的内容是多是少,只要你认可的一定要有书面的说明。如果说没有书面的,在履行过程中会很被动,或者说履行协议内容不明确,如果履行内容不明确,法官往往也不会支持。
综上,上述情形都是在征收过程与行政相对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比较关键的地方,将这些地方处理妥善,可以有效的避免后期对补偿协议的效力、内容发生争议。
房屋仲裁协议 房屋仲裁协议有效期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补偿协议有效期多久(赔偿协议书的模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6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