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女)在夜店工作,某天夜里,小雅凌晨3点下班后,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回家,出租车司机小马(男)将小雅送到了目的地,小雅结完账后就开门下车向自己家的方向走去,但不知什么原因没走几步就突然倒地不省人事。
司机小马看见小雅倒地,就下车上前查看,仔细打量小雅后,发现小雅穿着时尚,长相也很好,再加上小雅在夜店工作,身上有一股很重的烟酒味,小马心想:“我从夜店门口接的她,她应该是喝多了……”,想到这里,小马环顾四周没人后,就把小雅背到了车上,对其发生侵犯行为……
结束后,小马在把小雅拉下车的过程中,发现小雅面色苍白,手脚冰凉,已经没有了脉搏,小马看到此情形时有些害怕,思来想去后报警自首。
事后查明,小雅下车后因心肌炎导致了恶性心律失常,在倒地时就已经死亡,所以,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猝死的人,平时外表是很健康的,但会突然出现非暴力性死亡。死亡后,有瞳孔放大、脸面苍白、手脚冰凉、脉搏消失等状态,这是因血液不再循环所导致的。
小马在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这个“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中的
对象不能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构成本罪的对象是尸体,不是活人。小马与小雅行为时,小马主观上认为小雅是活人,但实际上并不是,根据刑法二阶层,主观想侵犯活人,客观上侵犯的是尸体,主客观不一致,小马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这么看来,小马不构成本罪,如果定为意外事件,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
罪与罪之间并非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某种“地带”存在着竞合(重合),也就是说,两个罪之间存在着一定交集(交叉重合)或者两个罪之间是完全重合(大圆套小圆)。原则上,
综上所述,小马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也叫“一行为两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意思是小马一个行为触犯了
《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研究完本案例后,我们发现小马无论构成
支持了活人和死人在“人”的范围内重合,可能在本案例的结果上没什么变化,但是如果将案例换个方向,即“想侮辱尸体,结果是个活人”,此时,如果不支持活人和死人在“人”的范围内重合,只能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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