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一次性抚恤金与在职工的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与自己的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的年限挂钩。
在职人员最低的为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最低为发放标准为9个月。这个领取月数的标准在全国是统一的,但由于各个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差距是比较大的。
作为退休老教师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目前还没有最新的全国统一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67号建议的答复》精神,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对遗属待遇政策开展了专题研究,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重点围绕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已经提出了初步的政策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
下一步将加快工作进度,加强研究论证,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争取尽快出台统一的办法。按照这个答复精神,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全国是不统一的,但是可以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目前只有离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全国统一,都是执行组通字(2014)33号文件,即《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如果老教师病故之前属于离休干部,也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对于退休老教师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湖南省的规定为7000元,按照辽宁沈阳市的规定为9638元,按照海南省的规定是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大部分地方是按照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到4倍执行。
一次性抚恤金除了离休干部以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人社部最新统一的标准没有出台之前,仍然是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或是离退休养老金计发。这个规定比民政部2007规定的20个月本人工资或是养老金标准提高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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