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021年6月以来,孝感中院审结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两次开车运输飞天茅台酒空酒瓶、红盖子、散装低档白酒等原材料到汉川,交给鲁某某(另案处理)灌装、包装成以次充好、以低档酒冒充高档的飞天茅台酒共计14件(6瓶/件),魏某某以500元/件的价格支付鲁某某加工费7000元。按照飞天茅台酒市场指导价1499元/瓶,魏某某让鲁某某为其灌装、包装的假冒飞天茅台酒价值125916元。
被告人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制造假冒“12年白云边、15年白云边”和“洋河系列天之蓝、海之蓝”等高档白酒的设备及大量包材。9月8日,张某某被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查获“12年白云边”264瓶、“15年白云边”84瓶、“海之蓝”270瓶、“天之蓝”6瓶,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价值为97992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学习用低档白酒勾兑成高档白酒的方法,欲制作假酒销售从中获利。2020年6月份,朱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出售制造假酒设备及原材料的人,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及原材料,后在其老家曾经养猪的猪圈里,使用低档白酒“洋河优曲”、“洋河谱曲”、“尖装白酒”勾兑成高档白酒“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2020年6月30日,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朱某某的制假酒设备、剩余原材料及已勾兑成的白酒全部查扣,查扣假冒“梦之蓝”系列白酒18瓶,“天之蓝”系列白酒46瓶,“海之蓝”白酒30瓶,“五粮液”白酒12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认定市场价格共计53360元。
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以上3名被告人购进低价白酒灌装成高档白酒或委托他人灌装成高档白酒,虽未销售即案发,但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商标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3起案件中,均是将品质合格的低价酒,灌装到高档酒瓶中,冒用“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白云边”等其他品牌,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他情况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有毒、有害材料制作“假酒”,则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使用食品原料制作“假酒”,且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则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品牌形象。随着企业品牌意识逐渐提升,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也逐渐增强,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这种“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了权利人的品牌信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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