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看到一句电影台词,男主拿着结婚证对女主说,这是强奸你的合法证书。千百年来,结婚就意味着发生性关系合法,甚至结婚第一件事就是公开同居。没有“圆房”的结婚,那叫“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说到“婚内强奸”,与传统文化相背离,属于“新事物”。
强奸罪虽然没有排斥夫妻关系,但司法实践中长期都不认为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更多是看成“夫妻感情不和”例如“家庭暴力”。不过,随着妇女地位的日渐提高,“违背妇女意愿”也就从婚姻之外扩展到婚姻之内,刑法开始从保障妇女婚姻内的人身自由权,转向保障妇女婚姻内的性自主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也被一些法院视为强奸罪。如同盗窃家庭成员的财产也属于财产,只是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婚内强奸案也只在特殊情况下才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我国“婚内强奸第一案”,是1999年上海王卫明强奸妻子钱某的案件,也是事出有因。王卫明起诉与妻子钱某离婚,法院做出准予离婚判决尚未送达生效期间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王卫明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青浦县法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这其实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判断,须知判决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并过了上诉期才生效。没有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如何认定双方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即使双方夫妻关系不正常,但双方夫妻关系依旧合法有效。例如此时要是女方或者男方突然死亡,还是会发生财产法定继承行为。以双方夫妻关系不正常为由认定强奸罪成立,有些牵强。不过,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强奸没有问题,只是前面的理由并不成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排除夫妻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婚姻关系并不是否定强奸罪的法定理由。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在法律明文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不过,夫妻关系本就属于合法发生性关系的特殊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法院,都不会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更多是做做思想工作,所谓“清官难管家务事”。此外,强奸罪属于重罪,一旦构成本罪,则需要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夫妻关系无法维系。不到女方要求离婚的地步,也不会去控告自己的丈夫强奸自己。
办案机关需要慎重处理,一则查明清楚男方是否真的是用了暴力手段,是否发生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期间;二则需要查明清楚是否女方故意制造“婚内强奸”,来逼迫男方离婚并给予自己明显没有依据的经济补偿。如果仅仅是小夫妻之间的摩擦,或者说并不是双方感情此前确已破裂,还是“劝和”为好。公权力需要谨慎进入家庭,尤其是进入夫妻床第之间的私密空间。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当且仅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但女方主动勾引的除外。法理无外乎人情,既要保护妇女的婚内合法权利包括性自主权利,也要保障男方合理的性权利。否则男方结婚却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这种结婚岂不是骗婚?没有夫妻生活,或者男方性无能,都会成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支持离婚。男方要求发生性关系却被拒绝,甚至可能构成强奸罪,是否有点权利失衡?说好的“男女平等”呢?
婚外男女,她可以骚,你不能扰。婚内男女,她可以说不要,你不可以急躁。众生平等,男人需要尊重女性。男方也是可怜,不积极与妻子亲热被看成“不交公粮”被妻子猜忌;积极与妻子亲热吧,一不小心成了婚内强奸。法律应该如何保护男人的性权利呢?办理婚内强奸的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是那些夫妻关系融洽的才懂得这些?每次看到单身女办理离婚案件或者强奸案件,律师就感觉压力山大。
“任何一个女性都有权拒绝跟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包括自己的配偶”,法理上当然不错。问题是女性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履行夫妻义务与自己的配偶发生性关系,这又属于什么?家庭“冷暴力”还是“虐待”?丈夫有性需求时,妻子不配合。这是逼着丈夫出去找外遇,还是用“性惩罚”来逼着丈夫答应自己一些不合理要求?
要防止对婚内女方性权利的过度保护,从而“夫妻平等”沦为丈夫从属于妻子。也要防止对婚内女方性权的漠视,女方有拒绝发生性关系的合理理由时,需要尊重女方的意愿。
公权力介入床帏之间,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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