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是建筑工程领域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机制。
作为工程担保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保障机制,“反担保”对于各类担保活动主体都有着重要价值意义,因此,了解“反担保”的作用、形式以及实务要点有着一定必要性。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
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一点:在反担保业务中,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除此之外反担保成立还需要以下条件:
1. 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 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在各类工程担保活动中,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内的保证人主体,为债务人提供数额巨大的担保金额,但收取的保证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实务中以反担保作为出具保证担保的条件,是各类保证人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在具体工程建设领域中,
银行作为我国工程担保业务的主要承保人,反担保设置颇为普遍。
还有银行保函的创新形式——分离式保函,多采用质押和保证的反担保形式:在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担保的联合模式中,银行为化解自身的担保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申请担保金额30%的保证金给银行,此外担保总额与30%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常由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中的重要承保力量,其承保也常常建立在严格反担保基础之上。
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
保险公司在工程保证担保领域的优势显著,取决于其对于风险评估的精准分析,以及能够较好地对保证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反担保形式,
反担保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通过提供帮助受益人转移信用风险的服务,从而为建筑市场创造价值,在实务应用中,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通常需要现金保证金或者足额的实物质押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资金压力也背离了反担保的初衷;保险公司通过信用反担保的形式来实现风险转移,无疑为反担保形式探索出一条全新道路,不仅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也助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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