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刘友于2019年10月9日23时许,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府东里社区3-2-101室,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1、王某2发生口角并互殴,在被其他室友拉开后,王某1又来到刘友床前将其手中的矿泉水瓶打掉,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友遂持水果刀扎刺王某1大腿一刀,造成被害人王某1左侧股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友于2019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刘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为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刘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刘友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刘友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刘友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事律师工作30年,办理各类案件2000多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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